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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17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大力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加大资源开发力度,促进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投资方式与项目审批

(一)投资方式。外来投资者可以下列方式在本县投资:

1、兴办独资、合资、合营、合作企业;

2、开展补偿贸易,对外加工、装配、合作生产;

3、购买企业股份,购置、租赁房产和设备,购买、承包、租赁现有企业;

4、从事土地开发经营;

5、国家允许的其它投资方式。

(二)投资领域。凡是国家允许投资的行业,外来投资者均可自主投资。鼓励在下列行业领域进行投资:

1、农业开发:承包国有、集体耕地、林地、水面、“四荒”,从事具有一定规模的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林果业和农副产品加工及其它农业开发项目;

2、能源、交通、建材等基础设施和其它基础产业;

3、盐田开发与盐化工,其它矿产资源开发、冶炼、深加工;

4、高新技术产业、产品出口企业和高效益、低能耗、无污染产业;

5、粮油、肉类高档食品加工业;

6、机械制造业、高档皮革及革制品工业;

7、教育、科技、医疗卫生等公益性事业;

8、旅游、娱乐、饮食服务业。

(三)出资形式。外来投资者可以货币形式,也可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设备等形式兴办企业。

(四)项目审批。外来投资项目的审批,由县招商局办理;属县内资金投资的,由县中小企业服务局负责办理。办理机构从收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的项目建议书、可研性报告、合同、章程及其它有关文件之日起10日内办结;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后3日内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需要上级部门审批的项目,由有关部门协助投资者与上级部门联系,帮助办理审批手续。在办理项目审批中,属县级行政部门收取的费用免收。

二、土地使用

(一)外来投资企业可以按照出让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进行开发、利用、经营。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和赠予,可将使用权作价入股与其他投资者合办企业。

(二)外来投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土地出让金一次性交纳的,同级财政可奖励该企业,其数额相当于该宗地出让金同级政府取得部分的30%;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土地出让金一次性交纳的,同级财政可奖励该企业,其数额相当于该宗地出让金同级政府取得部分的50%,用于扶持企业扩大再生产。

(三)经依法批准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土地使用权入股的方式与外来投资者合办企业。

三、税费和资金扶持优惠

(一)外来投资企业享受上级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外来投资项目及不同行业实行优惠:

1、非营利性质的公益性项目可免收;

2、产品出口占70%以上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可免收;

3、投资交通、能源、农林水等基础设施、基础产业的项目减50%;

4、投资一般性工业项目的减30%。

(三)客商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建设期间免收本县收取留成部分的一切行政事业性费用。

(四)对进入工业聚集区的项目,具体收费办法按工业聚集区管理办法执行。

(五)独资新办生产加工型工业企业,由县财政部门根据企业的经营年限、实际上缴税金,确定扶持资金数额和期限。其中,经营10年以上的,前3年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扶持,其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固定资产投资300万以上的新办商业企业,参照本款减半予以扶持。

(六)与我县现有企业合资、合作兴办企业的,根据投资比例,由县财政部门根据企业经营年限、新增税金多少,确定扶持资金数额和期限。

(七)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时起,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3年内予以优惠。

(八)投资兴办开发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企业,从投产之日起,3年内由同级财政按企业上缴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予以一定比例的扶持。

(九)凡来我县新办合资、独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和进入工业聚集区的外来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全额奖励企业,后3年减半奖励企业。奖励用于扶持企业扩大再生产。

(十)凡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具体优惠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投资环境保障

(一)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组织与协调。

(二)县直各部门在为外来投资企业办理有关手续时,要按照“从简从快”的原则,对外来投资者全力支持。

(三)外来投资企业进行工程建设,由项目业主依法通过招标自主选择施工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对扰乱施工秩序的,要依法从严从重打击,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赔偿。

(四)严禁对外来投资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除省以上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企业摊派或收取其它费用。凡到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的人员,必须持县优化经济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发的有效证件方可进入企业检查,否则,企业有权拒绝检查。

(五)对非法干预和侵犯外来投资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可向县有关部门及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举报,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五、奖励办法

(一)重奖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凡引进资金1000万元以上在叶县兴办各类企业的,按引进资金数额的0.1-1%予以奖励。

(二)奖金支付办法:

1、独资企业:税收属县级财政的,其奖金由县财政支付;税收属乡(镇)财政的,由企业所在乡(镇)财政支付。

2、合资企业:奖金由合资的我方企业和税收属地财政协商负担。

3、对引资者的奖励从资金到帐之日起半年内、对引荐投资项目的奖励在项目建成投产之日两个月内,由县政府督促受益单位限期支付(属上级政策性计划内资金的除外)。

4、对引进资金、项目者的奖励。需由引进者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有关凭证材料,由县招商局会同人行、财政、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共同审核确认,报县政府批准后,予以奖励。资金由企业支付的可计入企业成本。

六、其它

(一)本办法规定未尽事宜,在具体实施中可协商议定,特事特办,实行一事一策、一厂一策。

(二)本县以前制定的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县内资金投资兴办企业,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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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别名鹰城。位于河南省中部。地理坐标介于北纬33°08′至34°20′、东经112°14′至113°45′ 之间。国家重要的能源原材料工业基地、中国优秀旅游城市,1957年建市,2013年辖舞钢市、叶县、鲁山、宝丰、郏县5个县(市),...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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