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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东区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17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动我区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外商和国内投资者在卫东区行政区域内的投资行为。区内企业上项目扩大再生产,在区内注册纳税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投资客商可以从卫东区项目库或国家规定的产业范围内确定投资项目,鼓励投资客商在我区投资兴办机械制造、精细化工、电子信息、新材料制造、生物工程、咨询服务、商贸物流、高效农业等企业,参与都市村庄和旧城改造。

投资服务政策

第四条 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对外来投资客商兴办企业实行“四个一”服务,即:一站式办公,一张卡收费,一块牌保护,一事一议。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接到新办企业完备的申报材料后,内资企业,一律在3个工作日内批复并办结相关手续;外资企业,一律在10个工作日内批复、转报并办结相关手续,各相关职能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办理,凡条件具备、手续齐全的,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办理完毕。对投资规模大及对本地区经济拉动作用明显,要求时间比较紧迫,需要政策条件比较具体的投资项目,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办法。

第五条 凡来我区投资兴办企业,有关部门将指定专人负责,全程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对总投资在1000万元(单位:人民币,下同)以上的新建项目,项目所在乡、街道办事处指定专人跟踪项目实施情况,重点服务,协调解决项目在征地、拆迁、基建中的各种具体问题。

第七条 投资新办企业所需的水、电、气、通讯设施由区政府负责协调,优先予以安排。

第八条 实行区四大班子领导联系项目、联系企业制度,定期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审批、建设及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重点投资项目,由区政府组成协调班子全程服务,及时协调处理项目所涉及的具体问题。

第九条 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进行产品抽查,严格按国家规定收取费用和提取样品,对检查合格的备样样品和非破坏性检验样品如期退还企业。

第十条 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对涉企收费、检查进行统一管理、监督。对企业检查严格实行审批制度,经区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持证进行。任何部门不得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集资或强行要求企业赞助。对有以上行为的人员和部门,企业有权拒绝并向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举报。

第十一条 凡被投资者投诉且基本事实属实、影响全区招商引资形象的单位和个人,除在全区进行通报批评外,纪检、监察部门还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确有明显过错,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严重损害全区招商引资形象的个人,有领导职务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直至降职、撤职等行政处分。

投资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凡到卫东区兴办的外来投资企业,均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税收的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投资客商兴办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高科技企业和商贸物流企业,区政府帮助协调解决征地、拆迁等问题。

第十四条 对外来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增资扩股)的工业企业,或年纳税额区级留成部分在300万元以上且当年增幅达到15%以上的工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其本人当年所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50%,采取一年一核定的办法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对新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正式投产后,在执行上述第十四条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后再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从投产年度起,三年内企业缴纳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第十七条 每年对年纳税区级留成部分数额较大的企业实施重奖,对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纳税额的10%—15%奖励企业,区政府将对现有在区内纳税的企业税收进度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依法免征所得税。

第十九条 投资客商在卫东区兴办企业所涉及的收费项目,凡在区各行政执法部门审批权限内的,一律按下限征收。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从审批之日起,三年内区级行政性收费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免收。对市级有关部门收取的行政规费,协助申请免、减或缓缴。

第二十一条鼓励和支持建设工业园区,采用标准化厂房吸引企业和项目入驻,区政府将在公用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扶持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 鼓励企业入驻经批准建设的工业园区,对区内企业入驻园区企业所缴税收,自生产之日起两年内区级留成部分奖励园区;区外企业入驻园区企业所缴税收,自生产之日起三年内区级留成部分奖励园区;对国内外知名、科技含量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特别显著的项目,可专题研究特事特办,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二十三条参与城中村改造的,按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优先立项,优先审批,优先办理,土地出让金、城市配套费等市对区返还的各项资金,全额返还企业专项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安置村民。大型基础性公益设施,可协商开发建设。区政府根据不同区域和设计的不同指标要求,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协商确定更优惠的政策。

第二十四条 投资客商在用水、用电、用热、就医和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与本市居民享受同等权利。其中,外来投资在500万元以上,需要安排子女在卫东区小学就学及入托的,可自主择校、择园。

第二十五条对招商引资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专门研究给予奖励。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未列明的事项或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中共卫东区委卫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平卫发〔2003〕13号)及其他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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